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利用小型客车,按照乘客要求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行驶里程、时间收费的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