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临时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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