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根据需要进入现场勘测;(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