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条已修改对申请利用违法建筑或者申请利用非经营性用房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药监、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不得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