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的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