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