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因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致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证明文件;

(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证明材料;

(三)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四)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变更规划条件。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