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附件;

(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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