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六条已修改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吸收专家、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