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三节 执法措施第七十二条有效城市管理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和危害后果,采取与达到行政目的相适应的行政执法方式,优先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手段。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经教育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并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实施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