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实施联合执法。参加联合执法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实施行政管理、作出行政决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精简、高效、便民的原则,调整与城市管理事项相关的部门职能和执法管理机构。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