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十一条有效本市加强对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相关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