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八节 应急管理及其他事项第五十九条有效从事喷漆、车辆修理和清洗等可能污染环境的作业,应当采取防治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在城区的临街门面、道路、住宅区、公共场地使用发电机、切割机等设备时,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排放,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干扰。庆典、集会活动应当避让学校、住宅区等噪声敏感区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