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七节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应当符合街景容貌和规划要求,并按照一店一招的原则设置。写字楼楼体外侧和高层楼宇楼顶不得擅自设置门头店招、标识标志。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