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六节 停车设施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控机动车规模,通过行政管理、经济杠杆等方式引导机动车停放。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应当做到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停车指引标志清晰、醒目,收费标准合理、公开。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