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本市知识产权工作状况。

对在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