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