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