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确定之日起五年内,凡申请政府资助项目、参加政府项目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参加本市有关展会活动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展会组织者不予受理: (一)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二)侵犯知识产权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

(三)以虚假知识产权材料骗取政府资金、政府奖励,经查证属实的; (四)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知识产权司法裁判的。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