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第五十六条有效运输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二)对公共客运运营情况和安全进行检查;(三)负责公共客运设施维护保养的监督检查;(四)查处公共客运市场违法运营行为;(五)推行电子政务,实行信息公开,方便信息查询;(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