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运输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

(二)对公共客运运营情况和安全进行检查;

(三)负责公共客运设施维护保养的监督检查;

(四)查处公共客运市场违法运营行为;

(五)推行电子政务,实行信息公开,方便信息查询;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