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发生影响公共客运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公共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及时采取疏散乘客和车辆、限制客流、停止运行等应急措施,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