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因重大社会活动、突发事件、恶劣天气、抢险救灾等需要而采取的临时措施,公共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市、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相应补偿。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