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许可第三十一条有效无公共客运营运证的车辆不得安装顶灯、计价器、服务标志、标识等与公共客运有关的配套设施。不得利用摩托车从事公共客运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