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无公共客运营运证的车辆不得安装顶灯、计价器、服务标志、标识等与公共客运有关的配套设施。

不得利用摩托车从事公共客运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