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分别在每届第一年度、上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作出调整的,应当及时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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