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解释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应当在《镇江日报》刊载,并在作出解释后三十日内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应当在公布后三十日内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