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解释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审议通过的两个月前,应当将法规草案及有关资料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时,应当按照格式和数量要求提交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必要的参阅资料;派人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