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和提出第十三条已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按照要求向常务委员会提交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必要的参阅资料。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还应当包括设定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未按时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的,一般不列入当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