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和提出第十一条已修改起草地方性法规,市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成立由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法制工作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等单位参加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法规起草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法规起草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