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农村扶贫开发优惠待遇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优惠待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损毁扶贫开发项目资产的,依法赔偿损失。非法占用扶贫开发项目资产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