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规模标准的燃气工程,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