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已废止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和居民住宅等,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