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