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