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安全管理第四十二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有权向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或者所在地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报告。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或者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