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0年,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燃气经营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