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加强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支持统计工作采用现代先进技术、设备,切实解决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