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未经批准的统计调查,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由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