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统计检查人员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应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