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定价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禁止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串通联合提价、压价,扰乱或者垄断价格;(二)虚假削价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进行价格欺诈;(三)散布虚假的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四)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另行加价;(五)采用以次充好、短尺少秤、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价;(六)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