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保护依法取得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维护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和干扰合法的无线电台(站)。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