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鼓励测绘科学技术创新和进步,加强基础测绘和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促进地理信息共享,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