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丽江市及其所属古城区、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丽江古城的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丽江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丽江古城保护规划。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