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规划预留的学校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1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24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

(二)每2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36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

学校的生均用地定额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小学每生用地不低于11平方米;

(二)中学每生用地不低于16平方米。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