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划建设的规定第七条已修改规划预留的学校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每1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24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二)每2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36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学校的生均用地定额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小学每生用地不低于11平方米;(二)中学每生用地不低于16平方米。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