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教育、发展计划、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校规划建设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由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各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机构,定期研究解决市区学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