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废止

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