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