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情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噪声和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废水排放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