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水泥散装率达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水泥生产企业申报有关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应当予以优先支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