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禁毒条例第六条已修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司法行政、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毒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26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