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禁毒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一)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三)不满16周岁的;(四)60周岁以上的;(五)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六)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2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