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五十二条已修改禁止对城市排水设施实施下列行为:(一)损坏、盗用或者擅自移动排水设施及其附属物;(二)擅自在排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圈占用地或者建设构筑物;(三)向排水设施内倾倒粪便及易燃、易爆液体和积雪、垃圾、渣土、建筑砂浆等杂物;(四)在排水设施内设闸堵水或者安泵抽水;(五)在采用分流制的排水管网系统中将雨水和污水管道混接;(六)擅自连接或者更改排水管线;(七)其他妨碍排水设施正常使用或者影响其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