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办理排污许可证,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不按照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